毒殺4484只百靈鳥賠償395.97萬元
利用60斤毒藥毒殺4484只百靈鳥,近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郭勒盟首例非法捕獵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終審宣判:錫林郭勒盟中級法院判處三名被上訴人賠償涉案鳥類被毒殺造成的國家財產損失395.97萬元,并互負連帶責任。
百靈鳥是草原的代表性鳥類,被列入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禁止亂捕濫獵、隨意收購、販賣。
受經濟利益驅使,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百靈鳥的主意,非法捕獵販賣百靈鳥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2018年春節(jié)剛過,錫林郭勒盟東烏珠穆沁旗4000多只百靈鳥被毒殺的報道引起了關注。
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對該線索高度重視,及時向東烏珠穆沁旗檢察院發(fā)出督辦函,要求該院抽調精干力量成立以檢察長任組長的辦案專班。
經查,2017年12月20日,王某慶、郝某青、王某財三人將苜蓿草籽和克百威配制的約60斤重的毒餌投放在事先探查好的百靈鳥棲息地,東烏旗烏里雅斯太鎮(zhèn)第九加油站北1公里處路東500米草灘內,造成4484只百靈鳥被毒殺。經張家口鼎盛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中蒙古百靈3735只、角百靈165只、短趾百靈584只,涉案野生動物折合經濟價值共計395.97萬元。
據(jù)調查,王某慶等三人利用毒餌非法獵殺百靈鳥僅僅是因為“有人喜歡吃百靈鳥”,他們獵殺百靈鳥后,賣給餐飲場所從中牟利。
2018年,東烏旗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王某慶、郝某青、王某財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二年零六個月及二年。
2018年5月22日,東烏旗檢察院向東烏旗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王某慶等三被告人賠償國家財產損失395.97萬元,并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賠償生態(tài)經濟價值損失43.28萬元;承擔評估鑒定費1.2萬元;責令三被告人在旗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018年11月21日,東烏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第二、第三、第四項訴訟請求,對于三被告人毒殺4484只百靈鳥,造成國家財產損失395.97萬元承擔連帶賠償?shù)脑V求不予支持。東烏旗檢察院及時將判決結果向錫林郭勒盟檢察分院匯報,在分院的支持下,依法向錫林郭勒盟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法院于近日作出如上判決。(記者沈靜芳通訊員徐東巍)